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杜娟、何涛)大街、广场上的雕塑、岩画等是城市艺术档次的重要表现,怎么标准营建和办理?27日举行的15届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了《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营建开展暂行办法》,是广州学习国内外经历而构成的首个针对城市公共艺术的标准性文件,对提高广州城市艺术档次和形象,完成老城市新生机有着重要意义。
所谓城市公共艺术是指公共空间内的雕塑、岩画、城市家具等有艺术价值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目前国内尚无城市独自就城市公共艺术拟定法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学习《浙江省城市景象面貌法令》、美国费城等经历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情况,构成标准性文件《暂行办法》,共13条,规则了营建准则、适用规划、出资金额、规划方案检查等。
根据《暂行办法》,以下政府出资的新建营建项目应装备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明、体育等公共建筑;
(二)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
(三)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应鼓舞和引导其他新建营建项目装备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关于城市公共艺术的出资金额问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明,学习浙江、美国费城等国内外先进区域经历,结合广州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提出广州城市公共艺术的出资金额要求为:对归于必定规划、到达必定规划的政府出资的新建营建项目,坐落历史文明名城维护规划内、外,二十亿元以内(含二十亿元)项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出资金额别离不低于营建工程造价千分之六、千分之五;超出二十亿元部分出资金额不低于超出部分营建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千分之一;总出资金额不高于项目营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引进社会资本营建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其出资金额不受约束。
《暂行办法》除经过设置出资金额要求推进城市公共艺术营建开展外,还要求在编制重要景象区域城市规划时,清晰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规划要求,把经同意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规划要求归入规划条件,作为后续营建施行的根据,保证重要景象区域的公共空间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