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付了176万,没想到被开发商告了!提示:这一步很重要

《广州日报》 / 2019年05月23日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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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关于普通老百姓来说

是人生的一件大事。

但是要想买到放心房,

仍是得擦亮双眼,躲避危险。

家住广州的胡先生与妻子龚某日前与开发商签约置办总价为2267960元的房产一套,开发商不只没给购房合同,还在他们付出了176万后,向法院申述建议购房者付出拖延付款违约金。

材料配图。来历:视觉我国

遇到这样的闹心思可咋办?

购房者又该怎么维权?

开发商拒不给合同

购房者逾期付出50万尾款

2018年1月13日,胡某与开发商签署案涉房子的认购书,载明房款总价为2267960元。同年3月4日,胡某、龚某夫妻俩与开发商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好房子交易总价为2267960元。至2018年8月13日,胡某共付出购房款1767960元,尚余购房款50万元未付出。

2018年11月12日,开发商向法院申述恳求胡某、龚某付出剩下购房款5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丢失等。

胡某、龚某抗辩以为,开发商在其在合同上签字后取走合同,拒不交给合同给胡某,导致胡某不把握合同实行时限要求,然后导致拖延付款,其不应当承当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购房者是否要承当

推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胡某、龚某向开发商付出剩下购房款50万元并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丢失等。

宣判后,胡某、龚某付出了剩下购房款50万元,但以为其不应当承当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广州中院以为,两边当事人在签约过程中是相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合同中载明胡某、龚某应当在合同两边签字盖章后持有一份合同本来。

但开发商在胡某、龚某在合同上签字后,一向拒不向胡某、龚某供给合同。

胡某、龚某以手中不持有合同,不明确详细付款时刻为由抗辩以为不应该承当拖延付款违约责任,合法有理,予以采用。胡某、龚某不构成拖延付款违约责任,开发商以追收房款为由发生的律师费丢失,不应当由胡某、龚某担负。

为此,2019年4月29日,广州中院吊销一审判定,改判驳回开发商要求胡某、龚某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丢失的诉讼恳求。

法官提示:

签约后没拿到合同 存在多种危险

面临这种状况,

购房者能够采纳哪些办法

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广州中院主审法官刘贤君提示:

首要持续向开发商索要,必要时,以书面信函方式索要,留下依据。

其次,若开发商确因处理其他事务需求而无法及时供给合同本来,能够要求其供给合同复印件并在上面加盖印章。或许要求开发商出具合同收据。

再次,在索要、交涉无果的状况下,能够将此种状况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反应和投诉,要求行政部门出头处理。

最终,在前述办法都行不通的状况下,能够带上相关依据到法院申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眭翘 、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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